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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代理的“火王HUOW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时间: 2012-12-17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铭天 点击:

    一、案情简述
    2009年12月15日,周锦葆在第35类上申请第7914300号火王HUOWANG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如下图),指定使用商品为“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所;商业场所搬迁;开发票;会计”。2010年11月27日,商标局做出了《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其驳回理由是:复审商标与广西火力王厨具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387160号“火力王”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如下图所示)相近似。
    2010年12月10日,周锦葆委托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请求,对上述驳回裁定提起商标驳回复审程序。2012年6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商标评字[2012]第22843号关于第7914300号“火王HUOW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该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取得圆满成功。
    二、案情分析
                    我公司代理的“火王HUOW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获胜               我公司代理的“火王HUOW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获胜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
    本案焦点是: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引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代理人认为:两商标不构成近似,亦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为此,代理人对商标驳回复审理由做了如下的阐述:
    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依据申请人行业特点、企业文化所独创的商标,象征企业像一朵炽热的火焰熊熊燃烧,照亮他人给予温暖。同时也象征着申请人事业红红火火,蒸蒸日上,是寄托着美好愿望及祝福的商标,复审商标具有其本身的显著性。
    本案中,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有着明显区别,复审商标中文部分为“火王”。引证商标中文部分为“火力王”,“火”与“火力”含义差别巨大,火是物质燃烧过程中散发出光和热的现象,是能量释放的一种方式;而火力通常是指一个军事单位、一辆坦克、一艘军舰向某一指定目标即时提供有效炮火的能力,特指可投向目标的有效炮弹的总量。因此,两商标的含义有着明显区别。同时,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有着明显区别,复审商标中文部分为“火王”其读音为“HUOWANG”,引证商标为汉字“火力王”其读音为“HUOLIWANG”,依据中国消费者的认读习惯,两商标在呼叫上有着明显区别。别外,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复审商标为汉字“火王”与其对应的英文“HUOWANG”及图形三部分组合而成,汉字部分具有特殊设计的象形字,在整体构图及整体外观上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引证商标为镂空的卡通字体的纯汉字商标“火力王”,因此,两商标的整体构图及其视觉效果有着明显区别。
    综上,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含义、呼叫乃至整体外观均有着明显的差异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本案中,代理人重点强调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从商标本身的音、形、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多个角度论述,再辅之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实际中使用的证据,最终获得了复审的成功。因此,商标局的驳回并非是绝对的、最终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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